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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反腐败法和新招标法中处罚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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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atashikhatun11
時間:
2024-1-11 13:02
標題:
反腐败法和新招标法中处罚的适用
公共采购中处罚的适用始终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无论是要求忠实遵守指导行政程序的宪法原则,还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制度的具体原则和手续,惩罚承包商都需要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当制裁使他们的经济活动变得不可行时更是如此。 斯帕卡因此,在实施处罚时,公共行政部门必须启动正当的行政程序,并享有矛盾诉讼权、最广泛的辩护权以及制裁行政法所固有的其他保障。同时,根据《新招标和行政合同法》第 151 条规定,违法者必须有机会撤销行政部门建议的处罚,甚至以较轻的处罚取而代之。 事实证明,在实践中,处罚并不仅仅因为号法律第 156 条规定的任何分类而实施。除其他外,该公司有可能根据联邦审计法院 (TCU) 的决定受到惩罚,更重要的是,对于本文撰写而言,该公司可能会受到《反腐败法》第 5 条提到的制裁。
《反腐败法》创造了自己的、有区别的程序,加剧了规范体系之间的冲突,这并不保证罪犯享有第 号法(也由第 号法规定)所规定的相同程序权利和辩护权。法律第 30 条的简单措辞宣告了系统与规范之间的冲突,其中不包括涉及适用于制裁权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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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项文凭的“辅助条款” ,例如第 号法律。例如,《反腐败法》没有规定上诉权。 已被撤销的第 8,420/2015 号法令失去了结束国家立法者造成的规范性冲突的机会,因为它仅在第 11 条中包含了重新审议的请求。然而,基于最有力的证据,重新审议是与上诉权不同的机构。 在联邦领域,对于联邦来说,需要更广泛的指导、服从和服从宪法文本,并有可能因制裁决定而提出行政上诉。换句话说,联邦法规中规定的复议请求并不尊重原始选民,因此显然是违宪的。
根据《反腐败法》和招标立法建立的并行刑罚制度的这些困难,在向最高法院提交的履行职责令状 (n° 35.435/DF) 中进行了部分分析。吉尔玛·门德斯部长。在这种情况下,这是关于 TCU 根据第 号法律第 46 条对请愿人适用无法与行政部门签订合同的处罚的可能性,而不妨碍被告之间先前签署的宽大处理协议,联邦审计长 (CGU) 和联邦总检察长 (AGU)。 报告员的投票获得了一致通过,强调“多种宽大处理制度的共存需要规范性的努力,以调整系统的溢价激励措施,并在负责执行立法的机构之间建立合作机制”,间接指的是所设立的处罚根据第 号法律、第 号法律和第 号法律,这些法律须经协议。 报告员指出各种行政处罚制度适用的复杂性,认为“根据对第 12,846/2013 号法(即《反腐败法》)的系统解释,可以理解文凭建立了真正的双重制度法人实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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