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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符合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 [打印本頁]

作者: chandonack77    時間: 2025-3-3 14:26
標題: 符合国际法的最低标准待遇
该说明内容如下:



1.第 1105(1)条规定,习惯国际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为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的投资的最低待遇标准。

2.“公正和公平待遇”和“充分的保护和安全”的概念并不要求在习惯国际法对外国人的最低待遇标准所规定的范围之外或额外给予待遇。

许多人认为这完全背离了既定做法。该说明可能是由于预期国际最低标准可能会对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扩大施加限制而引发的。评估损害赔偿的仲裁庭认为解释性声明具有约束力,但仍然判定投资者胜诉。

就后续仲裁庭的推理而言,该声明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诉讼的影 俄罗斯 WhatsApp 号码列表 响并非微不足道。许多仲裁庭,无论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内还是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外,都开始采用国际最低标准作为公平公正待遇的附加要素;在裁定公平公正待遇索赔时,仲裁庭不仅必须确信所投诉的行为是任意的或缺乏透明度的,而且还必须确信这些行为构成了“……故意玩忽职守,行动不足,远远低于国际标准,甚至是主观恶意”。

B 联合解释性声明

谈到该通知本身的措辞,这两项规定似乎彼此独立。第一项规定将第 1105 条与国际最低标准相提并论。第二项规定的含义不太明确。它指出,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不要求“在最低标准之外或超出”的待遇。这可能意味着以下两点之一:

(1)公平公正待遇、充分保护与保障应被等同于最低标准;或者

(2)公正公平待遇、充分保护与保障应受最低标准的限制。

在二读中,被投诉的行为需要既违反国际最低标准,又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才可以提起诉讼。

两种解读可能都正确,而就本评论的目的而言,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重要。尽管如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后者。首先,正如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所指出的,当各国真正指的是国际最低标准时,却使用公平和公正待遇一词,这似乎不合逻辑。其次,无论是在说明之前还是之后,解释公平和公正待遇的法理趋势似乎对投资者比国际最低标准更为慷慨。后一点将在下文“C 投资背景”中讨论。

无论怎样解读,原告都需要证明被投诉的行为违反了最低标准。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该标准对国际投资有何适用性。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两个问题。首先,必须勾勒出一般标准的框架。其次,必须考虑该一般框架对投资环境的适用性。这两个问题将分别在接下来的两节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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